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教学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工作在专业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教学管理水平、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全过程进行检查、评价、咨询和指导,为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与决策依据,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的形成。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评价与促进相结合,实现教学督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实行一级教学督导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院成立“文学院教学督导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直接领导,接受学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指导。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学院聘任,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督导组下设督导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教学督导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工作,关心学校发展,具有良好的思想觉悟和品德修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教育思想观念先进,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实践经验,熟悉学校教学管理过程和规章制度。
3.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曾任副处级以上职务。
4.对于在岗教师或管理人员: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省级以上教学竞赛获得者、有丰富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经验者优先;
5.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胜任各项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程序
1.教学督导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报学校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备案。
2.教学督导员一般任期两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学校教学督导员。
第四章 工作范围与对象
第八条 教学督导主要采取“听、看、查、访”方式进行,包括督教、督学和督管三项内容,工作的范围涵盖学院各个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的全过程。
第九条 督教的范围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综合训练等)全过程,督教主要采取听课、检查教学文档、访谈(座谈)教师、访谈(座谈)学生等方式进行。督教的重点对象是:
(一)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
(二)承担教学任务的新引进教师;
(三)首次承担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
(四)承担新开设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五)承担“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项目的教师;
(六)学生信息员或学生评教反馈教学效果不好的教师。
(七)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等。
第十条 督学的范围是学生的学风情况以及学生的学习内容、方法和成效,主要采取听课、查看作业、查看试卷、访谈(座谈)教师、访谈(座谈)学生等方式进行。督学的重点对象是:
(一)有过学业预警的学生;
(二)留级、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的学生;
(三)学习上有个性需求的学生。
第十一条 督管的范围是承担教学管理的系部和学院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学校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采取看环境、看设施、查材料、访谈(座谈)学生、访谈(座谈)教师、访谈(座谈)管理人员等方式进行,督管的重点对象是:
(一)以往检查中存在问题的系部;
(二)执行专项任务的系部;
(三)新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重点教学环节的管理情况;
(五)教学建设和教学改的开展情况;
(六)教学条件的保障情况(教学经费投入,师资及教学管理人员配备,教材的征订,实验室、实习场所的建设与利用,图书资料和学院网络的建设与利用,学院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建设与利用,学习环境的营造等)。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安排,讨论拟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落实督导工作任务,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督导工作的重点;
(二)组织督导成员开展工作,完成教学督导任务;
(三)对全院的日常教学秩序进行检查;
(四)对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五)统计分析督导数据,定期反馈教学督导信息;
(六)撰写月度和学期工作总结汇报;
(七)完成学院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开展听课评课,加强对理论和实践教学质量的督导;
(二)开展学风督导,促进优良班风学风形成;
(三)开展教学管理督导,提升教学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检查、考核评价、评估和调研活动,反馈教学信息,优化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五)按时参加教学督导例会,及时反馈、交流各类督导情况;
(六)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以集体督导与个别督导相结合,通过听课、与师生及教学管理人员访谈交流、召开座谈会、查阅教学档案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工作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初召开工作安排会,每月月末或下个月初召开一次月度工作总结交流会议,每学期末召开一次期末总结交流会(可与该月度总结交流会议合并),向主管领导汇报、交流近期督导情况,反馈督导过程中发现的亮点和存在的问题,并适时安排下期督导任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会议。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要求
第十六条 纪律要求:
(一)教学督导员应规范自身行为,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细致,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
(二)督导员要虚心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提高督导水平。
第十七条 学习要求:
教学督导员应积极学习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了解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形势,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
第十八条 工作要求:
根据督导内容,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做到事实、问题和建议等分类清晰,描述准确。原则上,督导员每月向督导办公室提交一次督导材料;若督导过程中发现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提交材料。
(一)听课要求:教学督导员每周听课2-4节,其中实践教学每学期不少于18节。听课后要及时与任课老师交流,给予指导;听课后通过访谈学生、教师,检查教学文件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教师和学生的情况;听课以节为单位,原则上不连听一个教师的两节课,尽量多了解一些教师上课情况。
(二)访谈(座谈)要求:每学期对每个系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座谈会,至少一次教师座谈会(两类座谈会都可以几个督导学院一起组织),以便了解学生和教师对教学、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日常教学秩序检查:每月开展2次日常教学秩序检查,检查范围要涵盖所督导的各个系。
(四)参与教学检查、考核评价、评估要求:作为校内专家,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类专项教学检查、教学评估及学校或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类教学竞赛评比等活动,具体以通知为准。
第七章 相关部门职责、任务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院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学院各系各部门要主动支持教学督导员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要积极为教学督导员的工作开展做好相关协调、支持、保障工作。
第八章 教学督导员权益、待遇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权益
(一)有权参加各系组织的教学活动和课程组活动。
(二)有权深入课堂和实验室、考场等教学一线检查指导教学工作,并直接向学院和院领导反映有关问题。
(三)有权调阅教学大纲、教材、教案、作业批改、试题试卷及学生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毕业论文等有关材料。
(四)有权制止违反教学规范的行为和做法。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待遇
(一)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内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教学督导任务。教学督导员津贴由学院在年终绩效奖励中发放一定的工作酬金。
(二)学院各系各部门和教师对教学督导员应充分尊重,对其工作应给予大力支持,及时准确地为教学督导提供所需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文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