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文件精神,树立良好教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增强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以及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人员、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管理与教学工作中,由于主观的原因,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根据教学工作的环节,教学事故可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后勤保障类四大类教学事故。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分为三级: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章 一般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学类教学事故:
(一)一学期内教师或实验人员迟到、早退、中途离岗1次在5分钟以内。
(二)未按规定例行有关审批手续擅自调课。
(三)在计划学时内,未完成课程教学大纲内容的10%以内。
(四)未有正当原因,实际授课进程与计划教学进度相差2周。
(五)教师语言态度粗野或传播不文明内容。
(六)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在课堂内(1课时)发出声响而不及时关机。
(七)上课时未带讲义、教案,因准备不足造成不良影响。
(八)实验前期准备不足,导致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达10—20分钟。
(九)带领学生从事实习内容以外的活动,延误或影响实习工作。
(十)由于管理不严,造成少量有害药品去向不明。
第六条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事故:
(一)未按规定上交考试题及答案要点,影响考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监考人员迟到、早退、中途离岗5分钟以内。
(三)未经审批改变考试安排或擅自更改考试时间。
(四)监考不负责任,致使考场秩序混乱。
(五)未按规定时间送交成绩册,影响成绩登录,对学籍管理造成不良后果。
(六)错判试卷、漏登、错登学生成绩占学生人数的10%。
第七条 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
(一)未按时发放教学任务书、课程安排表、考试安排表,影响教学、考试正常进行。
(二)因课程、实验、考试等变动,未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而造成不良影响。
(三)未按规定发放或领取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四)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实验、考试冲突,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五)教学活动出现问题,接报后未能及时处理。
(六)不按规定报送教材征订计划,或因漏订教材而影响正常教学。
(七)不按时发放教材,或不按时领取教材,影响教学工作。
第八条 后勤保障类教学事故:
(一)教室内黑板损坏或灯管损坏,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二)教学铃故障不及时排除,未能在规定时间响铃,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
(四)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第三章 较大教学事故
第九条 教学类教学事故:
(一)教师或实验人员迟到、早退、中途离岗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由他人代课、指导实验、实习等,造成不良后果。
(三)在计划学时内,未完成课程教学大纲内容的15%。
(四)未有正当原因,实际授课进程与计划教学进度相差3周。
(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更改教学计划。
(六)同意调课后,未按规定要求补课。
(七)教师、实验人员在教学活动中辱骂、体罚学生,或传播不健康内容,情节严重。
(八)教师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在教学场所发出响声,并当堂回复。
(九)因准备不足,使实验推迟或中断20分钟以上至1课时。
(十)在实验实习中,因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轻度人身伤害。
(十一)因管理不严,使剧毒药品或危害较大药品去向不明,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十二)在教学实习中,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实习计划。
第十条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事故:
(一)监考人员迟到、早退、中途离岗5—15分钟。
(二)监考人员私自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三)考试命题、印刷、封装出现错误使考试无法进行。
(四)考试命题不符合命题规范的要求,试题偏易,题量偏少,致使开考后1/2时间内,60%学生交卷。
(五)丢失未阅试卷,无法判定学生成绩。
(六)自考试之日起,不及时公布学生成绩达4周以上。
(七)错判、漏登、错登学生成绩占教学班学生10%—30%。
(八)未经考核,随意提供或更改学生1门成绩。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
(一)因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使试卷不能按时发放,延误考试10—20分钟。
(二)丢失1个教学班1门课程的考试成绩。
(三)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生学习成绩、学历证明、毕业证明、结(肄)业证明及其他证明证书。
(四)重订或错订教材,造成经济损失。
(五)对接报的有关教学问题无特殊原因一周未对当事人回复处理意见。
(六)未及时落实教学任务,致使课程无法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
第十二条 后勤保障类教学事故:
(一)未按计划完成教学设施的维修项目,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
(三)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重大教学事故
第十三条 教学类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散布不健康言论等,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暗示、鼓动学生罢课、闹事。
(三)教师或实验人员迟到、早退、中途离岗15分钟以上。
(四)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停课1课时。
(五)在计划学时内,未完成课程教学大纲内容的20%以上。
(六)未有正当原因,实际授课进程与计划教学进度相差4周(含4周)以上。
(七)因疏忽致使剧毒或危害较大的药品流失并造成严重后果。
(八)在教学活动中,因失误造成学生人身伤残或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
第十四条 考试与成绩类教学事故:
(一)在考试期间,考务管理人员擅离职守,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二)监考教师不能按时到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三)教职工对学生考试作弊提供便利。
(四)漏登、错登学生成绩或经抽查错判试卷占教学班学生30%以上。
(五)丢失1个教学班30%学生的未阅试卷。
(六)未经考核,任课教师随意提供虚假成绩或擅自更改学生2门以上成绩。
(七)泄漏试题。
第十五条 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
(一)因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使试卷不能按时发放,被迫取消当次考试。
(二)保管期内丢失1个教学班2门以上考试成绩。
(三)管理人员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四)违反毕业生资格审查制度,发给学生不应获得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五)在各种教学数据(教学课时量、学生成绩等)上报统计中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后勤保障类教学事故:
(一)因校内电力设施故障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二)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未按规定时间发放10分钟以上或无故取消班车,影响教师按时上课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和程序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学院教职工由各学院负责认定,机关工作人员由教务处负责认定;教学事故责任必须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对发生的教学事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教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应于当天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一般教学事故由系主任(院长)认定;较大教学事故由系主任(院长)认定,教务处长审定;重大教学事故由系主任(院长)提出认定意见,教务处长复查,主管校长审定。
(三)没有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可参照上述教学事故中的相应条款进行认定。
(四)如不能认定事故责任人,则教学单位负责人为事故责任人。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按以下具体办法进行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由所在部门领导提出通报批评,取消学年教学及教学管理评优资格,并扣发5课时的课时费或5天坐班津贴。
(二)较大教学事故除通报批评外,扣发责任人20课时的课时费或30天坐班津贴,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不得参评各种先进,年终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
(三)重大教学事故根据情节轻重,扣发本学期所授课程的全部课时费或半年坐班津贴,该年度不能参评各种先进,两年内不能晋升高一级职称,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聘、开除公职。
(四)一学期内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或2次较大教学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五)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次数和程度,可以叠加处理。
(六)凡对本单位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将构成新的教学事故,对单位责任人按一次较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一般不能超过一周时间,并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如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事故认定部门的上级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复议。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将在一周内研究给予仲裁及回复。
第二十二条 《西安文理学院教学事故备案表》是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书面材料,作为年终考核、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该表一式两份,于事故处理后,一份留学院或部门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西安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