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文理校发〔2016〕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推进我校实现校院两级管理,并逐步向学分制过渡,依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部长令第21号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近年来国家关于学籍管理的最新政策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在2009年9月1日起执行的《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基础上修订形成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文理学院接受普通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由学院复查;新生的健康复查由校医务部门负责,对审查不合格或有疑点的,应及时向教务及学生管理部门通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校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教育行政、纪检、监察和司法等部门予以查究。
第五条 新生应征入伍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两年,其可在退役后两年内学校新生报到注册时持退役证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持医院诊断证明到校医务部门复查,复查合格后,可在下一级新生报到注册时办理入学手续。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需要及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不论是因参军入伍还是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时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凭学生证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核、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学生请假应严格控制,一学期内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因病请假应有学校医务部门诊断证明;学生原则上不得请事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及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学工办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到一周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及院长批准。学生出勤情况由班级考勤员负责如实记录和上报学校质量监控部门,学校质量监控部门每四周将各学院学生考勤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公布并及时处理。
学生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书记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第十条学生的请假条、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由学院辅导员备案。
学生一学期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旷课学生的处理与处分: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学时多少,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时,旷课时数累加计算,按累加后的旷课时数给予处分,以最后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期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在校基本学制外2年,专科学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在校基本学制外1年。
第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保留学籍时间从征兵单位所发入伍通知书记载时间起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生最长修业期限。
应征入伍学生应当及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由学生本人持征兵单位所发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学校武装部开据校内入伍通知单,到学校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进行创新创业或因某种特殊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休学以1年为期,休学时间计入学生最长修业期限。
第十五条 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应在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时按下列规定及时办理复学:
(一)申请复学的学生可于每年的6月30日或12月31日前提出复学申请。
(二)退伍复员学生申请复学的应提供退役证明材料;休学学生申请复学须持学生所在地街道(乡)等开具的学生表现证明;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需附医院健康诊断证明和学校医务部门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或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签署意见,教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办理复学手续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复学学生实际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做出相应降级后编入原专业,并执行其跟班班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若原专业没有招生,则在对学生做出相应降级后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并执行相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四)申请复学的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表现由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情节严重者报相关部门处理。
(五)应办理复学而不办理者根据本规定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保留学籍及休学学生具有学校正式学籍,户口暂不迁出学校。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返校上课考试,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学生应积极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办理转学手续必须统一使用教育部制定的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还需要一式四份提交以下材料:
1.校长签署的接收函。接收函应有拟转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在校学习情况、转学原因说明、拟转入学校院、校两级会议研究情况、公示情况说明等内容;
2.学生本人的转学申请,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及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学习成绩证明,有学籍变动情况的应提交学籍变动证明;
3.拟转入院校相关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材料;
4.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商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医院检查结论等医学证明材料(提供一份原始材料,其余可复印);因“确有特殊困难”转学的,应提交由转出学校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拟转入学校提供的调查结果说明。
(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转学手续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其学费标准和其他费用按规定缴纳。
(四)学生转学必须经过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或接收手续。未经省教育厅批准,高校不得擅自办理离校或接收手续。
(五)转入我校的学生,执行学生跟班班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若存在可以进行学分置换的课程,可根据《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课程、创新创业学分置换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理;置换后若存在欠缺的课程,则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通过跟班学习或自学的方式进行修读并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依据我校《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转专业及大类专业分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学籍预警、留(降)级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籍预警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及以上者,应给予学籍预警。各学院必须填写学籍预警通知书,由学生本人签字,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各学院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本学院学籍预警材料留存备案待查。
第二十二条 留(降)级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必须跟随相同专业下一年级进行学习。
未满足上述留(降)级要求,但学生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主动申请留(降)级。主动申请留(降)级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随相同专业下一级继续学习。
留(降)级不允许跨年级进行。作留(降)级处理者,从留(降)级学期起执行相应年级教学计划。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无法予以实际留(降)级处理者,可允许其跟原班试读,但留(降)级记录记入学籍档案。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要求时,可以跟原班试读,试读期为一个学期,第一学年结束时不达留(降)级要求者,继续跟原班学习;达到留(降)级要求者,作留(降)级处理。
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将达到留(降)级要求的学生名单予以公布,相关学院须按要求核实并反馈意见,无反馈及不及时反馈者即视为无异议,教务处据此做出留(降)级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限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动员,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四)经学校指定三级甲等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是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或因其它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连续离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学生要报考其他高校,应当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收集并初步审查相关材料。确应给予退学处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处理意见,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经审核认为须作退学处理的,向主管校长请示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经诊断为精神病或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决定书,并根据已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五)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并限期离校。
(六)退学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以及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参见学生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根据《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和本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 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其受留校察看处分时起至毕业时止,再无违纪行为,且有明显进步者,在考察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提交考察报告,经职能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将留校察看处分降为记过处分,并记入学籍档案;经教育不改,且在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又受到纪律处分者,应根据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理;毕业年级学生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应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学生有明显进步,是指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一)各门课程平均达到80分及以上者;
(二)受校级(含)以上表彰者;
(三)在校级(含)以上竞赛中获奖者;
(四)主持校级、参与省级(含)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者;
(五)在校期间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署名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或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取得专利授权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校学习期间不论因何种原因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满三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满两次的;
(七)根据《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应开除学籍的。
第三十一条 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对于平时表现良好、从未出现任何违纪行为,且认错态度积极、深刻反省悔过者可发给预处理通知书,可允许其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保证书,并且家长签字确认予以协助教育,再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确认情况属实后,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在其在校期间再出现任何违纪行为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符合前述条件但未表达出继续学习愿望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做出,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教务处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做出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文件送教务处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
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材料的收集、审查并形成拟处理意见,再由教务处进一步审查并形成拟处理决定,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做出处分决定。原始材料及处分文件的存档由教务处负责,同时将处分文件抄送至相关学院和部门。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材料的收集、审查并形成拟处理意见,通知学生及家长无疑议后,再由教务处进一步审查并形成拟处理决定,向主管校领导请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做出处分决定。原始材料及处分文件的存档由教务处负责,同时将处分文件抄送至相关学院和部门,并抄报省教育厅备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不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其后续发生的任何问题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区别,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受处分学生申辩、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及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所受处理、处分由教务处记载于教务管理系统,供相关部门查阅使用。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证书发放
第三十七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最长修业期限内学完或在基本学制期内提前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公共选修课学分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且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必须达到我校专门规定的毕业条件方可毕业。
第三十八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其基本学制期满时,已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了公共选修课的规定学分,且参加了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但其中仍然存在不合格情况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期满前,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结业,也可申请延期在校学习。一次申请延期一年。本科生最多可申请2次延期在校学习,专科生最多可申请1次延期在校学习。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填写《西安文理学院结业生离校后重修考试申请表》申请在结业后一年内重修不及格课程或补作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补测体质健康测试等一次,经考核合格者可交回结业证书以换发毕业证书,逾期未进行重修、补作、补测者,取消重修资格。学生经重修、补作、补测仍存在不及格课程的,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毕业年级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当届不得毕(结)业,应待留校察看处分期满后,随下一届学生毕(结)业。
毕业年级学生应受留校察看处分,但其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最长修业期限,不宜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如果只辅修其他专业的部分课程,则只能发给辅修成绩单或辅修证明。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于每年七月初发放,换发的毕业证书亦同时发放,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证书发放时,由各二级学院派专人将本学院证书全部领回,由各学院具体组织本学院的证书发放。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应予以追回同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并注销已注册的学历信息。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等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生本人可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应当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教育部学信网进行电子注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处理有异议需要申诉者,依据我校学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及《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考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