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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7-10-14 00:00:00      作者:人文学院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做好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一条 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学位委员会,下同),在学院评定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负责我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学院学位委员会由单数额人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和充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挂靠教务处,设学位办公室主任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二条 学院内各系(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单数额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学院学位委员会成员担任,名单由各系(院)提名,报学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范围

第三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查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各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条 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本系(院)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系(院)内公示,并上报院学位委员会;

(三)研究本系(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院学位委员会;

(四)完成学院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如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提议增开院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与有关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解决,并向下次学院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六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进行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章  学位的审批与撤销

第七条 本届毕业生毕业前,各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表、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大学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暂行细则》的要求对每个毕业生进行审核,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名单。

第八条 填写《西安文理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盖章)后,将有关材料及《西安文理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名册》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最终审核。

第九条 各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结果填写《西安文理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名册》,交教务处存档备案。

第十条 授予学位后,如发现被授予者在校期间的表现达不到要求者,学院学位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及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五章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学位委员会可向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