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专业
第二条
凡通过已设专业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扩大招生、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等形式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讲求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在保证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稳步发展。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
第五条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展规划,有60人或更多为宜,开始年招生数不低于
(二)制订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四)能提供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及宿舍食堂等整体的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设置专业,凡符合第五条所必需的条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设立并开始招生。对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批准其筹建。筹建期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筹建期间内达到正式设立条件后可批准开始招生,否则应取消其筹建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实行区别情况、分别由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工负责审定和审批的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中同类相近专业(第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除外)的范围内调整专业,或在本专业类范围内拓宽专业、改用目录内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名称者,由学校自主负责审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第九条
第十条“试办专业”和国家教委公布的少数需全国统筹布点的专业,以及拟增设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 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必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立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根据国家教委统一制订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对申请表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和有关的论证材料等。 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31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必要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家教委。10月
凡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的专业由学校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于每年31日前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与有关部门会商后于当年31日前将审批结果下达学校主管部门。 对于备案的专业,国家教委或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者,可不予承认,至迟于当年31日前通知有关学校该专业不得招生,并限期充实条件。限期满时仍不符合条件者,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撤销该专业。 专业设置的审批工作要严肃认真。对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调整、停止招生直至撤销该专业。
(二)超越审批权限擅自设立专业招生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span font-size:10.5pt;">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