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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教学、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发布日期:2024-05-10 16:32:00      作者: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教学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不断促进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依据《西安文理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 织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成员为单数。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各系提名推荐,学院依据工作需要、专业建设发展需要提出推荐名单,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的聘任条件为:

1.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有较丰富的高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3.热爱并关心学院的教学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4.能认真履行职责,为人正派。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有意见发表权、投票表决权和会议动议权。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有参加教学委员会会议、接受会议布置工作的义务,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文学院教学委员会职责:

1.教学委员会为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出发,依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等作出决议或提出意见;

2.根据学院教学基本建设的发展规划,讨论、审议教学基本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的规划与评估方案,并对具体实施给予指导;

3.围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4.参与评审、鉴定和推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等;

5.加强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研究,审定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评估方案及实施办法;

6.代表学院对有关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项目申报、教学成果认定等方面的争议进行仲裁;

7.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学风建设;

8.定期深入教学一线,开展专题调研,并进行情况报告;

9.承担学院委托审议的重大教学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必须超过三分之二,达到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委员、会议议程、委员发言摘要、表决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保管利用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讨论增补、罢免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提议经教学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修改、完善的事宜,须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科研工作,发挥教师在科研中的积极作用,开展学术交流,加强学术管理,提高科研水平,依据《西安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文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人数为7到1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系、各科研团队提名推荐,学院依据工作需要、学科(专业)布局需要提出推荐名单,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聘任条件为:

1.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

3.热爱并关心学院的科研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4.能认真履行职责,为人正派。

第四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退休、调离或离岗不离职连续一年以上者,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和院务会批准,可以增补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意见发表权、投票表决权和会议动议权。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参加教学委员会会议、接受会议布置工作的义务,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文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学院学术发展(包括学科建设、教师队伍、科学研究)的长远规划;

2.审议专业设置、科研改革方面重大决策与措施;

3.推荐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参评人选;

4.审议学院教师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编写的教材、专著等,并确定可否申报立项;

5.对科研课题的最终成果及申报奖励的科研和教学成果进行初步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

6.审议本院所有拟调入人员及选聘教师方案;

7.审核本科生的学位论文;

8.负责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9.承担学院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必须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达到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委员、会议议程、委员发言摘要、表决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保管利用工作。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讨论增补、罢免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提议经教学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有关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修改、完善的事宜,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学院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