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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9-28 10:45:13      作者:人文学院     分享到:

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项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学校有关考核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范围

(一)本年度内全院在职职工(不含返聘人员)。

(二)因工作需要,已履行借调手续,被外单位借调工作或选派到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挂职锻炼以及从事支教等工作的,由对方单位提供考核材料,由院内所在科(室)确定考核等次。本考核年度在外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由院内科(室)负责考核。下半年调入我院工作的,由原调出单位提供考核材料,院内现科(室)确定考核等次。

(三)本考核年度新接收的各类毕业生(从未参加过工作及尚未转正定级的其他新录用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

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四)在批准期限内的公派出国人员,由本人提供年度学习工作总结,并由原科(室)确定考核等次。

(五)本考核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1.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

2.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超过三个月的;

3.擅自离岗离职半个月以上的;

4.自费出国留学或考取统招统配研究生的。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各类人员所在岗位性质不同,考核时应根据实际合理侧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为:

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单位造成严重失误。

在考核具体分级时,对“优秀”、“不合格”等次分别作如下优先或限制:

1.本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为“优”等次。

(1)获省(部)级及其以上综合性奖励者;

2)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教学成果等奖励获得者;

(3)省(部)级自然科学、发明、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获得者;

(4)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立功受奖者。

2.本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含其他政治活动)三次以上者;

2)全年累计事假15天以上,或病假30天以上者;

(3)达不到本单位平均工作量者;

(4)年度教学考核为“不合格者”。

4.本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受党纪、政纪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2)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3)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

(4)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学科研评奖和年度考评等活动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者,或被确认学术上剽窃他人成果,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者。

(5)监考中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教学计划或发生旷教或泄露考题等教学事故者;

(6)对组织上分配的工作任务拒不接受者。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以每年学校下达的“优秀”限额数为准。   

三、考核程序和办法

(一)学习文件。在实施考核前,组织学院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年度考核的文件和政策,明确考核的意义和方法步骤,增强考核的自觉性。

(二)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认真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表现,包括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等,用写实的方式写出个人年度总结,并认真填写《西安文理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民主评议。以科室、教研室为单位(5人以下的科室可作适当合并)进行民主评议。被考核人在民主评议会上先根据个人年度总结进行述职,然后进行群众评议。

(四)科室评鉴。科室负责人根据个人总结、群众评议意见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五)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小组依据考核标准,结合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群众评议和科(室)评鉴意见,在充分分析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民主协商或表决的方式,按学院优秀限额数和本“细则”优先条件定出“优秀”等次人员,并按本“细则”限制条件定出 “不合格”人员,确定“两头”后,余下者均定为“合格”等次。

(六)反馈。各科(室)将考核的最终结果通知被考核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三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可向人事处申诉。但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四、考核的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由院长负责的院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全院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院党政领导及各科(室)负责同志以及教师代表组成。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被考核人在现任职务聘期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晋升工资。

(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按各系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可以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有关规定,按以下办法处理:

1.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并予以批评教育。

2.不参加工资晋升。

3.依据其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4.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六、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