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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7-10-14 22:43:18      作者:人文学院     分享到:

西安文理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西文理院字〔2006159

为适应学院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教学工作在学院一切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明确教学工作的职责,加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切实保证和提高我院教育教学的质量,根据《高等学院教学管理要点》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学院各教学单位、管理部门和全体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以及教学管理人员均要认真遵守本规范

第一章 开课条件

第一条 开设课程的依据是人才培养计划;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是教学大纲;教材是课程之本;教学进度表是授课内容、进度、方式的具体安排。

第二条 各类课程的基本开课条件为:1.已确定主讲教师;2.选编好教材;3.制定出合适的教学大纲;4.做好实践教学环节的必备准备;5.制定出作业、考核或考试方面的可行计划;6.制定好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各系(院)在落实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以上各环节对每门课程逐一检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必须立刻整改、建设,提出可行的方案,确保依据人才培养计划规定按期高质量地开出相关课程。

第三条 开设必修课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积极重视教师梯队、教学参考资料、实验室和实习场所、教学手段、题库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各系(院)应针对各门课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的课程建设标准。

第四条 开设专业选修课应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专业方向。开设专业选修课的教师,必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的深入的研究,已公开发表或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应能基本覆盖该课程的理论框架;或者对该课程进行过专门的系统进修,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如所开课程系新兴学科,一时难以编印教材,也应撰写出详细的教材纲要或讲义。选修人数不足15人的专业选修课不开设。

第五条 开设全校公共选修课的目的是加强对学生的科学和人文素质教育,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促进文理渗透和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公共选修课不是对必修课的提高和加深,在确定其内容难度时应注意选修者的基础。各系(院)应积极鼓励教师开设供全院学生选修的公共选修课。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公选课不开设。

第六条 增设新的必修课,一般要经过讲座、选修课的试教等逐步完善的阶段,并须经系(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论证。为了紧密追踪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步伐,在不增加学生学习负担和不降低课程标准的前提下,应积极组织教师开设新课;如新的知识、新的理论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而不足以单独设课,也应及时地吸收到已开设的相关课程中去或安排讲座。

一、人才培养计划

第七条 人才培养计划是学院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计划,应遵循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要充分体现整体优化的原则,科学地处理好各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坚持以学生为主体,因材施教的原则;要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体现我院地方性、教学型、应用型、综合性的定位,在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质量的同时,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第九条 人才培养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1.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与专业;2.修业年限;3.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4.教学进程总体安排;5.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学分制或学年制等;6.选用教材与主要课程的基本介绍。

第十条 人才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并由各系主任(院长)具体负责,经教务处审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报院长批准后实施。不因人设课,亦不能因无人而不设课。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计划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人才培养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至少在一个教学周期(本科4年、专科3年或2年)内原则上不予变动。局部的课程开设顺序和教学时数的变动,须经系主任(院长)提出,教务处批准。课程门类的增减和培养规格的变动,须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教学大纲与教材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每一门课程的指导性文件,是进行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也是对学生进行考核和检查教学质量的依据。列入人才培养计划的各门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可参照教育部提出的课程基本要求,按教务处拟定的格式和要求,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系(院)审定,教务处批准后施行;也可参照使用教育部组织制定或推荐的教学大纲。

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应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与任务,课程的基本要求,课程内容的范围、广度、深度与重点、难点,实验教学基本内容(含新开实验的目的、实验器材),学时分配,教学形式与教学方法,教材和主要参考书目,思考题、作业题、讨论题,学生必读书目等。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若需改动,应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同意。

第十五条 各系(院)应统一协调、审定教学大纲反映的课程内容,避免相同的教学内容在不同的课程中重复出现。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并以教学大纲为标准实施教学,考核学生学习成绩。

第十六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每门课程均要有教材,并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教研室应按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教育部推荐的优秀教材、统编教材、面向21世纪教材和列入学院教材建设规划的优秀自编教材。理工类、财经政法类专业使用近3年出版的教材不少于50%

第十七条 选定的教材书目和编写的教材文稿,须经系主任(院长)审查同意,按规定适时报教务处教材科预订或履行编印手续。

三、教学进度表与课程表

第十八条 教学进度表是授课内容、进度、方式的具体安排。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由任课教师根据校历来编排。教学进度表的内容包括:每节课的授课内容、授课方式、课堂讲授时间、学生讨论时间、自习时间、实验安排以及考试考查等。

第十九条 教学进度表应于正式开课前编制完成,经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院长)批准后执行。该表一式三份,一份教师自留,两份于每学期第一周内分送系(院)和教务处。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院长)应逐月检查教学进度执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要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学期结束时,任课教师要向教研室或系(院)书面汇报教学进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课程表是执行人才培养计划的总调度表,是一种指令性教学文件。编排课程表应体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遵循教学规律、保证科学性”的原则,先由教务处依据人才培养计划排出全院公修课,而后由各系(院)排出专业课,并落实任课教师,上报教务处核定。排定印制的课程表应于上学期末下发至各系(院)和任课教师手中。

第二十一条 课程表一旦下发执行,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全校师生必须认真执行。教务处要严格控制对课程表变更的审批,禁止教师和系(院)擅自变动更改课程表内容。教师应服从校内教学需要,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应按程序办理调课手续,系(院)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统一安排的停课,须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由教务处通知各教学单位。院内其他任何部门无权通知停课。凡擅自通知停课,教学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治学严谨,教书育人;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积极探索和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经验,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注意引进和运用现代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育人艺术。

第二十四条 新教师均须参加省及学院主办的岗前培训,熟悉教师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任教师岗位。

第二十五条 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凡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具备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含讲师)职务的受聘教师,方可担任主讲教师。开课时如需辅导教师,一般应由主讲教师提名,经教研室认可,系(院)同意,其工作任务及工作量亦由主讲教师参与确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全日制本科必修课的教学工作是教授、副教授应尽的职责,教授、副教授必须讲授本科课程。各教学单位安排本科选修课程教学任务时,应首先安排教授上课。

第二十七条 凡担任过两年以上的助教职务,初步掌握拟开课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已在校内陆续讲授过该课程大部分章节的内容,且经系(院)评估认为教学效果较好,写出了该课程的全部讲稿并经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的在聘助教,经系主任(院长)或系(院)教学委员会审核同意,亦可在教学导师或该课程主讲教师指导下,承担该课程的讲授任务。

第二十八条 凡不具备第二十七条所述条件的助教和见习教师,经主讲教师教研室和系主任(院长)同意,可在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讲前经主讲教师审阅通过。如属首次在本系(院)讲课,还需在系(院)或教研室内试讲若干章节,经评议认可后方能正式开课。该课程全学期的教学质量仍由主讲教师负责。

第二十九条 因全日制本专科生的教学需要,系(院)欲聘请非专任教师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应从严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研究成果者,由系(院)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材料,所在部(处)单位负责人许可(必要时需经主管院领导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同意的,可兼任一门选修课的主讲教师或实验课的指导教师,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和质量标准,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第三十条 从校外聘请全日制本科生的兼任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学历。聘请前,相关系(院)除应办理学院所规定的聘请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查考。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一)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新教师;

(二)对拟讲课程未辅导过,或虽辅导过,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三)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者;

(四)对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五)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三十二条 所有教师都要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将教书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具体要求是:

(一)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态度等方面,严于律己,做学生的表率;

(二)要结合每个学生的特点,利用教学内容中的育人因素,将思想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之中;

(三)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热情指导,严格要求,以形成好的学风;

(四)经常接触学生,从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全面关心学生,做好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三十三条 思想理论政治课教师,对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明确社会主义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与人生观负有重大责任。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不断改革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认真研究我国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分析批判有影响的错误思潮,正确地有说服力地回答学生普遍关心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积极参加所教班级的学生活动,调查研究学生的思想状况,协助做好深入细致的个别工作,引导学生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

第三十四条 教书育人情况列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评聘职务、升等晋级、评选先进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任课教师的配备,由教研室主任提出,系主任(院长)审查,教务处批准。助教一般不能担任主讲工作,确需任课者,系(院)要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试讲基础上,报教务处同意。

第三章 课堂教学

一、备课

第三十六条 备课是教学环节中重要的一环,是完成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基本保证。任课教师要了解本课程在整个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与任务,研究与相关课程的联系,处理好与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进度表的安排,在深入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认真备课,确定好教学方案,写出讲稿。做到备内容、备教法、备学生。教研室应在个人备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教研室的教学研究功能,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三十七条 教师备课时不能照抄教材,应广泛收集有关材料,注意反映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在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重点、难点的基础上,尽可能提出自己的学术观点和见解。

第三十八条 每门课程都要有完整的已形成学科体系的讲稿或教案,讲稿或教案应作为教学检查的内容之一。教案内容一般应包括教学目的、教学内容与方法、教学重点难点与解决办法、时间分配、思考题和阅读书目、作业布置等。实验课程的教学方案还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操作规程、仪器设备、药品材料、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九条 教师上课前必须做好教学实验仪器及用品、教具、挂图等各项教学准备工作,应积极参与选用或编写教材,有责任督促教学条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四十条 对于公共课、平行班级的同一门课程,教研室要统一教学要求,并组织好听评课活动。

二、课堂讲授

第四十一条 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课堂教学的主要任务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的统一,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该门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发学生的智能,进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既教书又育人。

第四十二条 教师上课时要衣着整洁,仪表端正;课堂语言准确、简练、条理清楚;板书文字要符合规范化要求;凡用汉语授课者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对待每一堂课,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正常间休,不迟到、不拖堂、不早退、不无故调课和停课。因特殊原因必须调课、停课的,应在本系(院)办理调、停课手续,并报教务处同意。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做好课堂的组织和考勤工作,了解学生出勤、缺勤的情况,认真核实本堂课“教学日志”的填写内容,并亲笔签名以确认。要求学生遵守教室规则,注意听课。对不遵守纪律、不注意听课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重要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系(院)和教务处。

第四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遵循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保证教学内容的思想性和科学性,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任务和要求,做到重点难点讲得透,原理、原则、概念、定义、法则等交待清楚,公式推导准确无误。

第四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探索,处理好“三基”(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教学与适当引进最新研究成果的关系,力戒教师根据自己的兴趣以及理解和掌握的程度随意取舍教学内容。要贯彻“双百方针”,分析不同学派的学术观点,批判错误思想与观点,要注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内外部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处理好传统观点、外来理论、不同学派和教师本人见解的关系,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学习无关的内容,注意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学术意识。任课教师要研究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艺术水平,提倡启发式教学,力戒注入式教学,力戒平铺直叙、照本宣科。要积极运用直观教具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益。要鼓励教师自行研制和开发多媒体课件,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注意培养和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 学院鼓励教师使用双语教学,在工作量核算和职称晋升方面予以倾斜。

第四十八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进行课程教学总结。总结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中的经验和体会、存在的问题、今后的打算等。教研室主任要听取汇报或组织教研室交流。课程教学总结要存入任课教师的业务档案。

三、习题课和课堂讨论

第四十九条 习题课是对理工科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其目的是帮助学生巩固和加强理解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提高学生解题技巧、运算和论证能力,训练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五十条 主讲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教学要求、讲授内容和学生的学习情况,提出明确的习题课选题原则和具体要求,与辅导教师一起共同研究拟定习题课题目。习题课的题目要精选,应选择能开阔思路、加深理解、带有综合性的多种类型的题目。

第五十一条 习题课教师应通过典型解题的示范,诱导、启发学生的解题思路,教给学生运算、推导、论证的方法,注意培养学生独立钻研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 教师要注意收集题目,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习题课质量。

第五十三条 课堂讨论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讨论进行学习的教学形式。其目的是使学生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第五十四条 课堂讨论的选题要根据教学内容和要求,选择具有思考性、综合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题目,要体现教材的重点和难点、本质内容及内在联系。讨论题目应于讨论前一周发给学生,并指定参考书目,以便学生准备。

第五十五条 课堂讨论要在教师指导下有组织地进行。教师要参加讨论的全过程,要善于抓住关键,及时引导学生围绕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启发学生积极思考、踊跃发言,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活跃学术气氛。

第五十六条 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认真做好总结,要抓住讨论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争论的焦点,进行明确地归纳概括并上升到理论。

第五十七条 教师应根据每个学生的发言情况、掌握运用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评定成绩,作为学生平时或学期成绩。

四、辅导答疑

第五十八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是与学生自学紧密结合的辅助教学环节。其目的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五十九条 辅导答疑应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的难易程度来安排,要因材施教,可采取集体辅导和个别辅导等不同方法。鼓励教师积极探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网上辅导、答疑。对学生学习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可面对全班学生集体辅导,也可针对个别学生存在的问题进行个别辅导。

第六十条 辅导教师要认真做好答疑前的准备工作,要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存在的疑难问题,征求学生对教学的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主讲教师应加强对辅导工作的指导并参加辅导工作。

第六十一条 辅导答疑要抓住重点,解决关键问题,注意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学习优秀的学生要鼓励他们钻研更深的问题,达到更高要求;对学习较差的学生要给予耐心辅导,使其掌握课程内容,完成基本学习任务。

第六十二条 教师要注意记载辅导答疑过程中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以便积累经验,不断改进教学。

五、作业及批改

第六十三条 课内外作业是巩固、扩展学生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实际动手、操作、运算、思考等能力的必要环节。批改作业是教师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督促学生严肃认真地学习的手段之一。

第六十四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和布置作业。作业题目要恰当,分量和难易程度要适中。文科要指定课外阅读书目,要求学生撰写读书笔记、课程论文等;理科要注重加强学生解题、运算、论证、实验(实践)等能力的训练,课外作业应在教学过程中均匀分布。

第六十五条 作业批改要及时、认真、仔细,不能千篇一律地采用简单的打“√”或划“×”的办法,要实事求是地指出作业中存在的不足和错误之处,并公布标准答案或参考答案,督促学生自己纠正。

第六十六条 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及时、独立地完成作业,并做到书写工整、叙述清楚、卷面整洁、图形正确、计量无误。对不按时完成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或作业马虎、粗制滥造,达不到要求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责成其重做。

第六十七条 基础课、主干课的作业要求:凡配备辅导教师的课程,学生的每次作业应全批全改;未配备辅导教师,每次可抽改不少于50%的学生作业。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应记入平时成绩。对无故缺交作业并超过作业量二分之一以上者,教师应报请系(院)和有关部门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六十八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的作业计划应在开学初向教研室汇报,得到系(院)或教研室主任认可。系(院)或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未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做出评定,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内容之一。系(院)或教研室主任的作业批改情况由系(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抽查、评定。

六、课程考核

第六十九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评定学生成绩的必要手段,也是检查课程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的重要形式。其目的是帮助和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实际应用能力,同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七十条 各系(院)分管教学的主任(院长)要对本单位的考核工作全面负责,妥善安排组织好考前复习、辅导、命题、考试、评卷、成绩登记、试卷分析、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七十一条 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开设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的标准是教学大纲,要着重考核学生对“三基”的掌握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教师要根据课程特点和全面考核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核形式。

第七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查主要根据学生平时成绩评定课程成绩,平时成绩包括:习题、作业、课堂讨论、测验、实验等。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20%30%。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也可采用开卷笔试、口试、口笔兼试、实际操作等形式。采用闭卷笔试以外的考试形式,应由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同意后报系主任(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七十三条 教学内容和学时相同的课程分班教学时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第七十四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考察课、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载,也可按五级分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7079、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记载。

第七十五条 命题是考试的中心环节,要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坚持质量标准。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综合考虑所涉及知识的深度和广度,题目要有一定的信度和效度,试题的难度要符合学生的实际,区分度要适当。

第七十六条 编制出的试题,原则上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题意明确,文字通顺,格式规范,表述准确严密;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时间、地点、人名、数字等准确;不出现政治性、科学性错误。

(二)试题要有合理的知识层次,难易比例适当。

(三)题型应多样化。常用题型有:填空题、选择题、名词解释、判断并改正错误题、判断并说明理由题、简答题、计算题、证明题、论述题、填图题、作文题、分析题等,一般每套试题不少于四种题型。

(四)试题覆盖面广,重点突出,题量适中。试题中重点内容的题量及分值应相对多一些,做到试题结构与教材的重点相适应。

第七十七条 每门课程考试时应同时编制出AB两套试题,分别用于正常考试和重修。同一课程的多套试题必须平行、等效、独立、水平一致,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10%

第七十八条 每套试题必须附标准答案(或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答案应准确、全面、规范,主观性试题(如作文题、论述题、复杂计算题等)应明确答案要点,分步骤给出应得分,以便统一标准,减少误差。

第七十九条 各门课程要逐步建立试题库,逐步推行教考分离制度。

第八十条 试题(含题库试题)在使用前为绝密件,命题、制卷、印刷、保管等过程中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八十一条 教师在考前应做好复习辅导工作,应要求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通过复习,使学生对本学科的整体结构有清晰的了解,使知识系统化、条理化,掌握“三基”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但不得划定考试范围、指定考试重点、出复习题,或对考试内容进行暗示。

第八十二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要主动配合系(院)对学生的考试资格予以审查。要依据教学日志和平时考勤记载,逐个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不具备考试资格的,要开具名单报教务处,并通知本人。以学籍管理办法为准,凡缺课时数达本课程一学期的三分之一者和缺作业(含读书笔记、实验报告)达二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学期考试。

第八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严格按照学院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监督学生遵守考场各项规则,确保考试顺利进行。如果发现舞弊行为,应按学生违纪条例处理。

第八十四条 评卷一般应采取集体流水评卷的办法。教师对评卷工作必须严肃认真,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定,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送“人情分”、“印象分”。

第八十五条 教师登录学生成绩时要认真仔细,不得错登、漏登,总评成绩的计算必须准确无误。对缓考、免考的学生要进行核实,并在成绩单上注明;对缺考、考试作弊的学生其成绩一律按“0”分记载,并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重修成绩不及格的,按实际分数记载;重修及格的,一律按60分(或及格)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八十六条 考试(含重修)成绩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报系(院)办公室。系(院)教学秘书统一收齐所有课程的成绩后,应及时报送教务处。成绩一经报送,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十七条 考试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及时对试卷进行质量分析,总结教学经验,研究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和措施,并写出试卷分析报告或总结材料报相关教研室。

第四章 实践教学

第八十八条实践教学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和专业思想教育、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检验和优化学生综合素质有重要功能,是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科学研究、第二课堂等。集中性的实践教学,应在活动开始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或课程人才培养计划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含该项实践教学目的、内容、形式、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师、经费预算、考核办法和受其影响的其他课程的补课措施等。实践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

第八十九条 参与教育实(见)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野外实习等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对所带领的学生的业务指导、思想品德鉴定考核、生活管理等都负有全面责任,带队教师应根据计划对所带学生的实践过程作出逐日的周密安排,并写出书面材料报系(院);活动要精心组织、切实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使计划得以付诸实践;活动结束时应及时鉴定、评定成绩,认真总结,向系(院)写出书面汇报。离开西安驻外的带队教师不得擅自放假,不得越权准假。

第九十条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计算机上机、利用语音实验室上课、观看教学录相、进行微格教学训练等,应在课前落实好上课场所,与有关工作人员一道检查、熟悉教学手段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质量。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热情服务,满足教学需要。

第九十一条 对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如写作、语言训练、技能训练等,任课教师不得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随意减少其课时,应和其他教学环节统筹安排。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坚持现场指导。

一、实验教学

第九十二条 实验教学是课堂教学的延续,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教师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的主要环节。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实验方法和操作技能,巩固和验证课堂讲授的理论知识,获得独立测量、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等能力,培养学生树立严谨的科学态度,掌握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

第九十三条 教研室(实验室)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出规定的实验项目,选用或编写合格的实验教材,制定科学的实验课程计划。

第九十四条 实验课教学应由业务好、实验能力强的教师担任。主讲理论课的教师要主动与实验课教师配合,参加实验,防止理论和实际的脱节。

第九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做好实验仪器、设备、药品材料等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协助教师指导实验课,确保学生实验正常进行;实验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制订好实验方案,写出实验指导提纲,预先试做。

第九十六条 实验课教师在试验前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进行实验。任课教师要向学生讲清实验原理、目的要求、仪器性能、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实验过程中要加强检查指导,观察、记录和评定学生的操作情况。要求学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材料。对未按实验要求进行实验、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实验结果误差较大的学生应令其重做;对实验不严肃认真,经批评教育又未改正者应停止实验。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整理实验仪器设备、药品材料和实验场地,打扫卫生。教师要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经同意后学生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九十七条 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或抄袭的实验报告,一律退回,令其重写,对抄袭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实验报告一般包括实验名称、实验原理、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器材、实验方法与步骤、实验结果与讨论、实验人、实验日期等内容。

第九十八条  实验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评定成绩。实验成绩主要依据学生独立完成实验的情况(包括实验仪器操作使用技能的掌握、实验方法的运用、实验过程的顺利程度等)、实验报告的质量和学生的实验态度等进行评定。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按一门课程考核记载成绩;非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根据实验在课程中的地位和比重,规定出实验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百分比。

第九十九条 实验课教师要积极探讨改进实验教学的方法,完善实验手段,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各系(院)要重视实验课教学,及时研究解决实验教学中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增加设计性实验,以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实习

第一百条 实习是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学生将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动,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一百零一条 各系(院)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的领导,要成立实习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院)的实习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批。系(院)实习领导小组成员、指导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学院有关实习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习计划,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全面完成实习的各项任务。妥善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实习过程中各环节的组织指导工作以及实习结束后的成绩评定和总结工作等。

第一百零二条 实习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指导教师一般以师生比1:10配备。指导教师要与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配合,共同指导实习工作。实习结束后,应将实习指导记录、实习小结(教育实习还应提供教案、听评课纪录、班主任计划等)上交系(院)实习领导小组。

第一百零三条 实习成绩应在本校教师主持下,在吸取实习单位和实习生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核实习学生的实习态度、实习表现、纪律考勤等方面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评定。实习成绩分优秀(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五个等级,优秀率不得超过30%。附属于某门课程的实习,其实习成绩一般可按20%30%计入该门课程的总成绩中。凡无故不参加实习,或在实习期间违犯实习纪律、情节恶劣者,其实习成绩一律按不及格论处。

第一百零四条 实习结束后,各系(院)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于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提交实习成绩表和书面总结。总结内容一般包括实习的基本情况、重要经验介绍、实习质量的分析和评估、存在的问题、对学院教育教学和教育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一百零五条 各系(院)按20%的比例推选优秀实习生,按实习学生与指导教师40:1的比例推荐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报教务处审核,由学院统一表彰奖励。

三、毕业论文(设计)

第一百零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过程中最后一个实践性教学环节。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学生全面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

第一百零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必须与学生所学专业的培养目的相符,与学生所学的知识相关,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必须确保一人一题。题目可由指导教师拟定,教研室讨论确定,由学生选作。成绩优异的学生,也可自拟题目,报请教研室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方法上,应立足于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既不包办代替,也不放任自流。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根据学生的差异,提出不同的要求。要求每个本科学生都必须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获得较全面的训练,达到教学的基本要求。

第一百零九条 指导教师应由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学生查阅文献资料,指导研究过程,解答疑难问题,审定论文提纲,审阅论文,评定论文成绩。每位导师指导的学生原则上不超过8人,各系(院)要对导师的指导明确要求,加强检查与考核。

第一百一十条 各系(院)要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或鉴定工作。答辩或鉴定小组应由3名或3名以上教师组成,其中应有2名以上教师具有讲师或获硕士以上职务(学位),答辩时既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察学生掌握“三基”的情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答辩,写出评语,评定成绩经答辩或鉴定小组讨论确定,一般以百分制计分,也可采用等级制,但优秀的比例应在30%以内。对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由指导教师推荐,经系(院)学术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后可获得不同等次的奖励。推荐奖励的优秀论文(设计)比例应掌握在10%以内。

第五章 教学评估

第一百一十一条 教学评估的指导思想是以评促教、以评促学、以评促管、教学相长。评估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学院实行教学一票否决制。凡主讲课程门数、教学工作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教学质量差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均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院的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教学评估工作应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调查研究必须深入、充分、全面、不轻率地论定是非优劣。除定期组织的教学检查、教学考核、所有教学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及时地热诚地帮助教师解决在教学中遇到的困难和改进教学工作。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党政一把手和主管院长不少于8节,系(院)党政负责人和教务处负责人不少于10节。院教学督导员通过听课、评课、抽查教案、作业、试卷和论文等多种方式,全程监控教学状态。学生教学信息员定期和不定期向教务处和系(院)反馈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每学期第1012周,全体学生对当学期所有任课教师和其所开课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教师教学考核的主要依据。教研室应积极开展集体备课、相互听课、评议教学等教研活动。期中教学检查和学期结束前,教研室要组织教师以“三基”的教学和培养能力、发展智力为重点,检查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分析教学质量,做好教学小结或总结,以利于汲取教训,推广经验,改进教学和提高教学质量。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考核、教学评估工作,反映情况、填写有关表格应实事求是。期中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在教研室会议上汇报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学期结束时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还应作出书面总结,在教研室交流后写进《教师教学业务档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系(院)初评推荐、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定,可授予相应级别的教学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以物质鼓励,具体方式为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或奖金。对获得教学标兵称号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级晋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范和其他教学管理规定,在课堂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方面酿成失误,影响教学,以教学事故论处,按《西安文理学院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重视教学信息的反馈机制。经严肃有效的教学评估和多方了解,确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指出而逾期不改或改进不明显的任课教师,系(院)或学院有权暂停其教学工作或调离教学岗位:

(一)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教学事故,不能完成与其教学有关的工作任务;

(二)教学效果很差,学生强烈不满;

(三)学术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科学性错误,难以胜任教学;

(四)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不良言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测评资料、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六章 教学研究

第一百一十七条 教学研究包括对教学规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方式等的研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系(院)及其教研室应积极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各教研室每学期的教学研究活动不得少于6次,并应有计划、记录、总结。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院鼓励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学研究。每两年以立项方式专题开展教学研究,鼓励教师参加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对获得国家、省、院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教学档案与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教学档案是在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及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院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载体,是对教学实践活动的真实记录,妥善保存、管理各种教学文件和资料,是搞好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必要环节。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系(院)和教学管理部门必须注意收集、保存各类教学文件材料,按期整理、归档;有关工作人员平时要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凡是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不得遗漏、丢失。学院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一百二十二条 教学文件资料一般包括:

(一)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自编、主编的教材及样本,各专业使用教材目录;每学期的课程总表、各门课程的教学进度表、典型教学方案或讲义,各教学班级的教学日志,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各种教学制度、管理办法、条例等;各种教学检查和评估中形成的材料及其获奖材料,如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材料、专业评价材料等。

(二)教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如教学研究活动计划和总结,典型经验材料,教学实践研究项目申请表、立项书,教学研究成果、获奖情况,系(院)和教研室的教研活动及记录等。

(三)学科建设规划、专业设置的申报论证材料、批复等。

(四)试题、标准答案、试卷及试卷分析,考试安排表。

(五)各种教学竞赛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六)招生计划、简章、专业介绍、新生录取表等。

(七)新生入学登记表、新生学籍卡、在校学生名册。

(八)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和学位授予审核表以及毕业证、学位证颁发存根。

(九)学生奖惩材料。

(十)学生学籍变更材料(升级、留级、休学、转学、退学、复学)。

(十一)教育实习、毕业实习的计划和总结,以及学生的成绩评定表、个人典型材料、获奖情况等。

(十二)实验教学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如实验报告、实验课开设情况统计。

(十三)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及评价意见。

(十四)其他教学文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教学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将各种教学档案材料上交系(院)办公室,由各系(院)办公室初步整理筛选后存入系(院)或上交学院档案室。教务处各科室对形成的教学档案材料要按规定时间整理归档。严禁私人保管、截留、丢失应当上交的档案材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教学档案要进行系统整理和科学编目,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划定可按照《高等学院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高等学院档案实体分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教学保障

第一百二十五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学院党政一把手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教学,系(院)党政一把手是所在系(院)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坚持“教学不可侵犯”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未经批准而影响教学秩序、干扰教学而不听劝阻或蓄意破坏教学者,视其情节给予校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全院所有非教学工作人员,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热情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倾听师生的意见,想教学所需,解教学所急,一切从方便教学、有利教学出发,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管理工作、服务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院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力都应首先服从教学。使用师资力量时一般应本着“一教学、二科研、三其他”的原则进行安排。在不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财力许可的前提下,对教学工作正当的经费需求应予满足,“四项”教育经费不得低于学费收入的25%。学院的教学设备不得挪作他用,因挪作他用影响教学而产生的教学事故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责任;教学场所内的水、电、桌椅、黑板、门窗、多媒体设施及其他教学设施如在学期中途损坏,应随报随修,不得影响教学。如因非人为因素,一时难以修复的,设备管理和维护人员应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教学正常进行,并至迟应在报修后一周内检修好,否则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九章  

本规范适用于西安文理学院本专科教学工作。凡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在未宣布停止执行之前,与本规程同时有效;如与本规程的有关条款矛盾的,按本规程执行。在执行中涉及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经教学委员会审议、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本规范自20069月起正式实施。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