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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7-10-14 10:30:08      作者:人文学院     分享到:

西安文理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西文理校发〔2015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充分发挥督导工作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学校内涵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学校对本科教育教学与管理全过程进行检查、评价和指导,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的形成。

第三条 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和“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督、导和谐互动”的指导思想,实现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督导组织实行校院两级体制,建立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和院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学校和学院两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分别负责协调、组织、运作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条 评估与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对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总督导办公室(下设督教办公室、督学办公室)负责教育教学督导队伍的日常事务。作为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的专门组织,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成员若干名;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员由退休和在职人员组成,通过特邀加入、本人申报或各教学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督导员人选由评估与质量监控办公室和总督导办公室会审,确定建议名单,报分管校长审核,由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聘任为督导员并颁发聘书。校级督导员聘期为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院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可根据专业结构和工作需要确定督导员人数,一般由2人组成,如专业数达到4个以上或学生人数超过1500人的教学单位,可增加1人。教育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人。院级教育教学督导员由各教学单位提名聘任,报学校总督导办公室审核备案;院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在业务上接受学校总督导办公室的指导。

第八条 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二级单位副职及以上任职经历的退休、在职教学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教育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工作效果良好,学术水平较高。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遵守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深入实际,敢说真话。

4.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导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九条 院级教育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可参照上述标准并结合各教学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应以“督”为手段,以“导”为目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相互尊重、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做好督导工作。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在评估与质量监控办公室指导下,由总督导办公室主持,在全校范围内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督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每学期初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制订督导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例会,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部署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任务,加强与二级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督导工作经验与体会;每学期末提交督导工作总结。

2.从事教育教学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检查、评估、考核和评价工作。

4.对学校实施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跟踪调查,并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指导性意见;按照本科教学的评估要求,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作风、教风与学风建设等各项保障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对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督促、检查、评价、反馈,全程督教、督学、督管。

6.培训、指导二级学院督导组开展工作。

7.每学期编印一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材料汇编”。

第十一条 院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对本教学单位教学质量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指导。要履行以下职责:

1.有计划、全方位地进行跟踪听课,课后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引导教师爱岗敬业、严谨治学、从严执教,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树立优良教风。

2.指导青年教师的的教学工作,加强师德师风方面的传帮带。

3.经常性、制度化地开展教学检查。针对主要教学环节及其教学档案建设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督导,促进教师工作规范、教学工作规范落到实处。

4.定期召开座谈会,组织开展教师评学、学生评教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了解教师对授课班级学风、班风的评价,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相关整改建议,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本教学单位领导,同时向总督导办公室报送。

5.深入进行教学工作调研与咨询,为学院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决策咨询。

6.配合学校参与各种教育教学检查、评估、考核和评价工作。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督导员每学期坚持经常听课,听课时对每位听课对象要进行综合考查,包括教案、教学设计、作业或课程论文(设计)的安排指导、作业的批改等方面;每学年专题调研不少于1项;院级督导员针对教案与教学日志、毕业设计与学位论文、考试试卷、教学实习与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主要教学环节及其教学档案建设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督导,特别是要加强对教案、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的检查,原则上每学期检查比例应不低于50%(其中公共基础课试卷检查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30%),促进教师工作规范、教学工作规范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督导员听课后填写听(评)课记录本并写明评价意见,与任课教师反馈交流;调研结束后要总结分析调研结果,撰写调研报告,反映真实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召开座谈会要做详细记录,会后写出会议纪要;教学检查后,填写教学检查记录表。所有文字记录及表格均须交督导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条 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每月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交流总结会议,专项工作应提供专题报告或书面建议。督导员每月向总督导办公室提交督导工作月报告。

第十五条 每位督导员应以学年为周期具体联系1个学院,深入系统地开展督导工作,并写出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加强和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帮助教师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对于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不当的青年教师要给予重点帮助和指导,使其尽快胜任教学工作,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总督导办公室会同评估与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对校级督导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优秀的督导人员,学校将予以奖励。考核不称职的督导员应予解聘。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督导工作的性质和活动开展形式,每年由评估与质量监控办公室单列督导工作经费和酬金预算,保证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评估与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西安文理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