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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7-10-14 09:56:05      作者:人文学院     分享到:

一、教研室是二级学院领导下直接承担教学任务、科学研究、师资培训等工作的基层组织。

二、教研室工作任务:

(一)教研室要做好课程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合理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制订、审定学期授课计划;检查备课情况;随时了解课堂教学情况;组织教师听课;开展教学检查工作;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审阅试题;帮助解决教学过程中教学设备、手段等方面的问题。

(二)负责课程建设工作。制订或完善课程的教学大纲、实验大纲、考核计划等教学文件;选(编)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立课程建设档案;置备教备、CAI软件及幻灯片、录像片等电化教学资料;开展试卷库、试题库的建设。

(三)教研室要在二级学院领导下开展专业建设工作。在二级学院领导下制订与执行专业建设规划;进行专业教学计划的优化、修订;进行开设新专业(专业方向)的可行性研究。

(四)开展教研活动和科研活动。通过组织集体备课和专题教学研究,分析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主要传授的知识点和技能点,明确教学目的,特别要注意根据专业发展和社会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要组织教研室内部教学经验交流、开展观摩教学等活动,努力提高教研室整体教学水平。每个教研室每学期独立开展集体教研活动不应少于4次。

(五)教研室要搞好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协助系主任(院长)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加强对教师的培养,为新教师选定教学导师,帮助他们掌握并改进工作;组织好拟进教师的试讲工作,并对其进行教学能力分析鉴定。

三、教研室一般按照专业或课程性质设置,由二级学院提出设置方案,经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设置。

四、教研室至少由五名以上教师组成。全院每位任课教师、兼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要编入相应的教研室,参加教研活动,服从工作分配。人数较多的教研室,可根据课程性质,分成若干教学小组,开展教研活动。

五、教研室的全体成员,应在教研室主任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完成教研室分配的教学、科研任务;自觉地学习业务,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六、教研室设主任一名,10人以上教研室可设副主任一名。正、副主任由二级学院推荐,教务处审查并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后聘任,同时送人事处备案。教研室正副主任的聘期与学校聘任制的规定相对应。

为了保持教研室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良好运行,教研室主任应尽量保持稳定,没有特殊原因不应频繁变更。确需变更,应参照本条教研室主任聘任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七、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在高等学校担任过三年以上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所任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

八、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检查、考核全室教师对教师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贯彻执行学校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制订本室的工作计划、组织教师拟定和实施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教材、习题集、实习指导书和教学参考书等。

(三)组织任课教师编制教学计划,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并负责检查、考核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

(四)按照教学计划、教学进程计划、课表和教学进度计划的要求,抓好本教研室所担负课程的备课、课堂教学、辅导、习题课、课堂讨论、作业批改、教学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

(五)组织考试命题、成绩评定及教学质量分析工作,建立试题库。

(六)组织领导本室人员努力学习专业科学知识,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各项学术活动,组织教师申报各级教学研究项目、科学研究项目,应用和推广教学研究成果,吸收最新的科研成果,不断提高教学和学术水平。

(七)组织开展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交流教学经验,搞好集体备课,观摩教学,互相听课等教学活动。

(八)安排好没有教学任务的教师的工作,并定期检查、考核。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组织并鼓励任课教师经常深入业务部门收集资料,充实教学内容,为教学和科研服务。

(九)拟定本室人员的进修计划,供学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参考。

(十)配合人事处、教务处对教师进行全面考核,根据其工作成绩、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对晋升职称、奖惩等提出建议。

(十一)负责考核拟新进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及开展新课教师的试讲工作,提出能否调进或开新课的考核意见。

(十二)抓好教研室的教学资料建设。定期检查教研室教学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充分发挥教学设备的利用率。

(十三)根据学校的安排,或征得有关职能部门的同意,积极组织教师参加校际教学协作活动。

(十四)完成院领导、教学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交给的其他教学工作。

九、学校对教研室主任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津贴发放和续聘的依据。

十、教辅单位设置的教研室或具有同等性质的教学机构,参照本条例开展教学工作和管理。不设置教研室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条例要求自行设置类似机构,并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十一、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